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及实现路径
沧州市委党校统战理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郭雅雯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十四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继脱贫攻坚之后党中央关于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未来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主要方向。在我国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之际,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建设”。因此,乡村振兴工作是我市今后工作的重点,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乡村振兴需多方面举措形成合力,包括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才保障、基层组织等等,但是不论哪一方面均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是在法治的轨道上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意。
具体来讲,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是指,为了促进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而构建的科学完善的乡村振兴法律规范体系、公正高效的乡村振兴领域执法司法体制、持续稳定的乡村普法机制、浓厚热烈的乡村振兴领域全民守法氛围,包含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从目前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情况来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治是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的必要基础。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建设美丽乡村到实现乡村振兴,我党一直高度重视乡村治理,提高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而且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关乎党和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影响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可以说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保障。
一方面,从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依据来看,任何政府决策的作出都必须有法可依,都必须依法决策,乡村振兴相关决策的作出亦是如此。虽然党中央指明了乡村振兴战略大方向,《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了乡村振兴的具体内容,但是该战略的实施仍需因地制宜,因地施策,需要市委市政府以及乡村振兴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现状做出精准决策,需要我市立法部门针对性地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出台相应的地方立法。但是任何政府决策和地方立法都需要法律的授权,更需要法治的保障,确保乡村振兴各项决策的作出、各项法规的出台以及各类执法行为均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从目前我市乡村社会治理的情况来看,加强乡村法治建设也是提高我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平安沧州”“法治沧州”的必然之路。近几年,我们的“平安沧州”建设取得了很多成绩,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基层社会治理,包括社区、乡村等。三年来新冠疫情的影响,让我们看到了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性,社区防疫法治化成了每个人关注的话题。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乡村往往是社会治理的“末梢”,也是法治化最薄弱的地方,乡村治理法治化搞不好,不仅会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不利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是要给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拖后腿的。
具体到我市而言,乡村的法治建设搞不好,乡村振兴就缺乏法治基础和保障,社会治理水平就很难提升,“平安沧州”的目标也难以实现。从司法执法实践角度来看,目前涉诉的很大一部分纠纷都是农村法律纠纷,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比如,宅基地纠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农用地征收征用引发的纠纷、地役权纠纷等典型的农村法律纠纷,当然还包括婚姻家庭、侵权、债务纠纷等非典型的乡村法律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乡村法律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问题,还是树立法律权威,赢得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农村有我们最坚实的群众基础,加强乡村法治建设,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公平正义,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同时,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也是有效减少乡村法律纠纷,保障社会稳定有序的有力途径,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我市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现状和不足之处
为了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使得乡村振兴战略有法可依,我国出台了专门指导乡村振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乡村振兴法治体系和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同时,现行实施的涉及乡村治理的专门性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以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为全面实施乡村战略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有效助力乡村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建设。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针对乡村振兴的专门性法律,涉及了乡村振兴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等,是做好乡村振兴工作的总抓手,也是我国三农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民法典》的出台同样为乡村创新治理体系与全面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坚实的法律保障,《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部分规定,针对性的解决了农村法律纠纷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比如《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落实了三权分置的理念,激活农村市场;关于农村宅基地、相邻权、地役权等规定,为解决农村邻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有效化解农村社区矛盾纠纷。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激发了村振兴创新体系,有效助力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许多不足之处:
一是总体来看,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乡村振兴法治保障体系,立法仍存在空白地带,农民权益法治保障不够充分。具体到我市来看,目前我们乡村振兴依据的法律均是上位法,法律法规内容原则性比较强,需要我们将原则性的法规具体化。这就需要我市立法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市乡村振兴的主要焦点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我市针对大运河文化保护问题,制定了《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这一做法也可以借鉴到乡村振兴工作当中。
二是我市乡村治理的法治思维尚未形成,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乡村问题的能力还需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近几年,我市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遇到社会问题首先想到要依法解决,执法要程序合法,但是该依据什么法律,哪条法律,并不是很明确,有时候还会造成困扰。尤其是基层的执法人员,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当然,调解是我国非诉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我们可以有效广泛应用。但是,我们也应该进一步提高我市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尤其是正确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目前我市乡村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缺乏专业人才和资金支持,乡村普法不到位,部分普法流于形式,甚至成为普法的死角,造成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农村往往是法律服务的薄弱地带,从法律从业者的执业经验来看,专门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非常少,而我们的司法执法人员也往往只配备到乡镇一级。2019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在乡镇党组配备政法委员,这是我们政法工作的一大进步,但是目前来看,乡镇一级的政法工作者,对于农村的法治建设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恐怕效果不是很理想。另一方面,我们的乡村普法工作也不是很到位,虽然我们一直在做法律“六进”工作,但是“进农村”的机会并不多,普法宣传者也很难做到乡村普法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导致一些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并没有什么实效。
四是我市乡村法治环境有待改善,村干部缺乏法治观念和法律运用能力,甚至出现村霸现象,农村贪污腐败现象经常存在。目前我们的农村法治环境并不理想,农村群众法治意识普遍淡薄,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存在。尤其是在村干部竞选过程中,欺压、腐败的现象很常见,有的人敢怒不敢言,有的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选择支持不公平的贿选,村干部激烈的竞争不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而是期待将来有利可图。这一现象直接影响了我们整个农村的法治环境,不利于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实现乡村振兴。
三、我市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实现路径
法治是乡村振兴的有力保障,也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基础条件,针对我市的农业农村发展情况和法治建设情况,我们需制定因地制宜的政策举措和行动方案。
第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将乡村振兴法律制度运用到实处。不论是市级还是县乡级政府,必须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健全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同时对接《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实施。
第二,加强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地方立法工作,做好我市乡村振兴制度的整体设计,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办法等,逐步形成并完善乡村振兴战略体系。乡村振兴法治保障不是仅仅靠一部《乡村振兴促进法》就能解决的,而是应当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地方立法机构进一步针对性立法,出台具体的实施条例,把上位法具体化,可操作化。
第三,完善我市乡村执法体制机制,提高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农村农民问题的能力。作为执法部门,面对复杂的农村农民法律问题,要准确运用法律,在执法过程中将法治要求全面落实。同时,根据“七五”普法的要求,执法机关还要做到“谁执法谁普法”,依法执法的同时将普法工作做实做到位。
第四,针对农村普法薄弱现象,我们要带动社会法律工作者进入农村法律服务领域,推进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到农村法律服务有效性、实效性和长效性。所以,我们除了在乡镇一级基层政府配备专业的法律人才,在农村也应逐渐配备相应的法律专员,或者聘请专门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亦能兼顾乡村普法。同时也可以增强乡村普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不能让农村成为普法的荒漠地带,做到时时普法,事事普法,普法有实效,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